上一页|1|
/1页

主题:上诉人董`81;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云`81;`81;`81;`81;`81;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案由:民事

发表于2016-09-14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云◑◑◑◑◑责任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 案由:民事案件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买卖合同纠纷
  • 审理机构: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查看沿革
  • 文书字号:(2014)烟民一终字第60◑号文书类型:民事判决书
  • 审结日期:2014-07-29审理程序:二审
  • 审理人员:王守远;衣振国;姜松诚
  •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烟民一终字第6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董◑。

    委托代理人:尹梦天,山东鲁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烟台云◑◑◑◑◑责任公司。,住址:◑◑◑◑◑◑商铺。

    法定代表人:刘敬云,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晓彤,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董◑因与被上诉人烟台云◑◑◑◑◑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海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2013)烟牟民一初字第4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查明,2010年7月20日,董◑与云海公司签订了《云海·东海城内部认购书》,约定董◑认购云海公司开发的东海城8号楼1单元1501号商品房一套,房屋单价为3347.32元/平方米,面积约101.82平方米,总价款为340824元;认购该房屋需缴纳20%认购款(64549元),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认购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合同签订后,董◑支付了认购款64549元,但云海公司至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董◑主张因云海公司至今未能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要求解除合同,而同地段的房屋在近几年已升至7500元/平方米,董◑预购的房屋已经升值400000元,要求云海公司赔偿其升值损失200000元,并提交了乐居房产网上云海公司开发的同地段楼盘的网页信息,显示均价在7500元/平方米。云海公司对此提出异议,称董◑在签订合同时明知涉案房屋没有办理房屋预售许可证,表明其原意承担由此带来的风险,其自身也存在过错,云海公司不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董◑提起诉讼,要求解除其与云海公司签订的《云海·东海城内部认购书》,并要求云海公司返还认购款64549元及赔偿董◑房屋升值损失200000元。

    原审法院认为,2010年7月20日,董◑与云海公司签订的《云海·东海城内部认购书》中明确载明“在开发商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与认购人签订正式的商品房预售合同”,说明涉案房屋当时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且董◑对此是明知的。现涉案房屋仍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故应认定上述认购书为无效合同。董◑要求解除《云海·东海城内部认购书》的主张,理由不当,不予支持。董◑与云海公司明知涉案房屋未取得房屋预售许可证仍然签订认购书,合同无效,双方均有过错。董◑主张同地段房屋升值400000元并要求云海公司赔偿其升值损失200000元,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且其自身存在过……(本文书还有2152字未显示)

    如果您想了解更多内容(依法屏蔽的信息除外),请登录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