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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邻居们~~水缘就该赔我们钱~~法律可是这么规定的~~~

发表于2010-10-1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发表于2010-10-15
开发商怎么都得有责任吧~~
发表于2010-10-15
房子是开发商盖的 出现问题就让我们业主买单什么道理~~
发表于2010-10-15
今天要开会了~~
发表于2010-10-15
哦。
发表于2010-10-15
发表于2010-10-15
有啥用啊 开发商早就准备好了~~
发表于2010-10-15
引用:往前一小步 在2010-10-15 10:41:32写道:原帖
房子是开发商盖的 出现问题就让我们业主买单什么道理~~
 
 开发商只管你给他送钱
发表于2010-10-15
引用:往前一小步 在2010-10-15 10:40:33写道:原帖
开发商怎么都得有责任吧~~
 
 这个应该是双方的吧
发表于2010-10-15
引用:往前一小步 在2010-10-15 10:44:03写道:原帖
今天要开会了~~
 
 开什么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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