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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威海市工伤保险待遇再提标

发表于2017-09-06

9月5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人社厅和财政厅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对用人单位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进行调整增加。其中,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标准增加。

此次调整工伤保险待遇对象范围为2016年12月31日前,用人单位中领取伤残津贴的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经批准领取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含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退休后领取基本养老金期间死亡人员)供养亲属。

按照要求,自今年1月1日起,我市对符合条件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分别按195元、185元、175元、165元的月增标准提高,人均月增高173.5元,增幅7.3%左右。生活护理费则以我市2016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分别为50%、40%、30%的比例调整。在供养亲属抚恤金方面,配偶每月增加69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51元,孤寡老人或者孤儿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调整上述三项待遇所需费用,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据介绍,此次上调是我市自2005年以来工伤职工伤残待遇连续第13年上调,参加工伤保险人员的相关待遇已于8月底全部调整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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